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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垮塌案公审法庭精彩辩论

1999-04-0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窦云峰 我有话说

(续昨)对第二点指控,1996年2月12日,我的当事人确实主持召开了一个虹桥的建设会,法庭已查明,是林世元在头一天打电话督促要安排的这个会。张基碧是体现领导的指示,我的当事人在违章投入使用的责任上只能负次要责任。对第三点指控,虹桥质量问题的暴露,客观上讲的确引起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重点办也迅速采取措施,有不有效,但采取了措施,事过几天,就召开了技术分析研讨会,聘请了专家,做出了结论。当然,这个结论不科学,不符合事实。就程序来说确实处理了。而且向全县人民公布了虹桥可以继续使用,上至领导下至百姓,每个人都放心了。我的当事人自然也不可能再引起高度重视,综上所述,对于第三条控诉,不能成立。我倒认为我的当事人玩忽职守主要体现在作为建委副主任或主任,在接收会议上,在虹桥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没能站出来,抵制、反对领导的安排。他只是唯命是从,完成领导指示,对此,他应承担责任。作为建委副主任、主任没能发挥建委职责,当县委、县政府把建委权力剥夺时站出来反对、抵制,致使綦江建设市场一片混乱。尽管如此,我的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较其他被告而言,他毕竟没有亲自参与虹桥的建设管理,没有对虹桥的建设担过一点责任。为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据我的当事人罪过和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立辩护:刚才公诉人指控我玩忽职守,我想作以下辩护。首先,我任城建委主任助理,虹桥建设已进入中后期,是1995年7月份,我的分工是协助林世元主任分管重点工程建设等,但在1995年8月初我到重点办,林世元安排我任务时并没让我协助他管理虹桥,而是主要负责其他工程建设。所以我没有参加虹桥的管理。第二点,关于接收虹桥违法投入使用,当时会议是张主任主持召开的。第三点关于虹桥决策问题,我受林世元安排,同时向林世元、张基碧做了汇报,我并不能决定工程的决算结果。第四点,关于核载试验的问题,确确实实林世元没有安排我,当时林世元是副县长,他不可能直接安排我,再有,虹桥的核载试验涉及到费用支出,他不可能安排我负责。还有,张主任也从来没安排我。第五点,我确实当时负责城南路的建设。第六,有一具体事情,当时林世元私下对我谈,找段浩做核载试验,我找了段浩且向林世元作了汇报,我只是做了一些具体事。

被告孙立的辩护人:我认为作为当事人对虹桥这一重大惨案承担玩忽职守罪这一罪名是成立的。但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保证案件的质量第一,应实事求是加以分析,故我发表一些意见,因为这一次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是虹桥的垮塌。据起诉书指控,孙立有四件事。第一件是孙立是否分管虹桥质量的问题,这一指控从法庭调查来看是缺乏依据,孙立是1995年7月份担任主任助理的,7月份时虹桥工程大部分已经完成。二点调查证实孙立任助理之后,明确他协助主任分管重点工程,但重点工程不等于虹桥工程,因为县里同时开工的有好几个重点工程,所以,起诉书中认定孙立分管虹桥工程脱离了实际。当时他任助理之后让他负责滨河公司的工程,这都有依据证明。第三,县计委发文件让孙立负责城南路建设,孙立就投入城南路建设直至1996年底,这些都有计委文件为证。第四点,现在没有任何的文件、会议记录和任何人证明让他分管虹桥质量问题,从这些事实来看,说孙立负责虹桥后期工程是缺乏依据的。孙立作为主任助理,分管虹桥不是主要责任,这个次要责任就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若城南路等工程出了问题,理应由孙立承担责任。第二个事情,起诉书中提到孙立参加接收虹桥的会议这个问题,他参加是按领导意图,因为领导决定春节前虹桥投入使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件事情是参与了决策问题,孙立确实办了这件事,但是是林世元让他搞的,是按林世元的布置。关于二、三件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程质量玩忽职守的12条的规定,这两条跟工程质量的玩忽职守没有多大关系的。第四件事情,起诉书指控孙立在核载试验的事情,法庭核实认为没有任何文件、会议记录、领导人的决定这些资料指控孙立负责核载试验的规定。孙立确实联系过核载试验问题,但没有负责。1995年12月,质检站要求有关单位做核载试验,但直到1996年6月林世元才让孙立去联系,这么长时间才去联系,所以主要责任也不在孙立身上。以后,1998年12月17日,张基碧开会才决定搞核载试验。总之,我认为起诉书中指控孙立的第一、二、三件事情都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但是,核载试验和工程有关,这件事应当追究跟核载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孙立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负责人。法庭对孙立情况应从轻处理。

被告人赵祥忠辩护:对公诉人指控我的三个方面作关键的阐述。第一点,公诉人指控我不认真核查,我认为不客观。当时在会议上,林主任和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段浩给我们介绍的事情我们都清楚,于是在鉴定书上签了字。对于第二点,我作为站长,在工程将竣工之时,我们要求做核载实验,所以我觉得我们是把了关的。如果是严格按我们的要求,至少不能死伤这么多人。1996年綦江虹桥未经核载实验和质检验收,这些都是我们提出来的,如果当时按我们要求去做,绝对不会造成现在的后果。第三点,质检站只是事业单位,站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赵祥忠的辩护人:公诉人指控赵祥忠犯有玩忽职守罪罪名不能成立。其理由,第一、赵祥忠在虹桥质量监督工作中基本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并没有对工作极不负责,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求。之所以这样说有三个方面原因:其一,质检站签字的前提是报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虹桥工程在报签时设计工作已经结束,施工单位已经进场,有关合同已经签订。质检站的职权是核查合格与否。虹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有相应的资质资料。在建设部第92805号文件第5条已做了明确规定,所以质检站免去查看有关单位的资质资料,并不等于上述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只是在审查当中,省略了某些工作步骤而已。所以质检站对有关单位的资质审查与虹桥垮塌的严重后果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二,对重庆通用机械厂加工钢管的资质问题,钢管属于外协加工,这一点证人已经证实,也是工程的基本常识,质检站的职责只是负责考察其生产能力,因此质量应该由施工方负责,通用厂是具备生产能力的,所以赵祥忠实际上不用细看,但赵祥忠还是实地去考察了。二是对钢管列一些技术要求,这两项工作目的已达到。作为质检站应履行的是监督作用。而不是鉴定之任。公诉人混淆了监督与鉴定的性质,作为质检站主要应该是对单位工程的总体质量实施宏观控制,评定单位质量的登记。其三,赵祥忠对质检员在出样监督时提出的审核意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肯定,向建设单位发出了质量抽查通知,所以赵祥忠的工作是负责的。据建设部29号和151号文对质检站权责的规定,赵祥忠没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第二,赵祥忠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将由第二辩护人作专门阐述。总之,以上两点其一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即不能成立。

被告赵祥忠的第二辩护人:赵祥忠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在1979年刑法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玩忽职守罪主体当中加入了“机关”二字,也就是外延缩小了,也只有在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机关人员。举证来看赵祥忠是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工作人员,所以不能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根据录音整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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